《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20 阅读次数:3914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全省房建市政项目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支持各地将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一并纳入本地培育高等级资质企业任务;

4、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工程总承包业绩信息。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

8、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所有市场风险;

9、推进工程总承包工程实行担保制度。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局: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降低疫情对我省建筑业发展影响,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全省房建市政项目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二、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组建联合体共同拓展建筑市场经营范围,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支持各地将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一并纳入本地培育高等级资质企业任务。

三、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工程总承包业绩信息。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施工许可申报子系统设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别的识别码(推荐使用GCZC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库的扩充,关键岗位名称设定,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建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的链接(按施工和设计分别对应)等功能。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

五、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所有市场风险。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和约定计价风险条款,明确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款的人工、材料、机械范围、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除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六、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积极应用BIM技术,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率先应用BIM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与BIM技术应用相适应的信息管理平台,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优化,组织编制优化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应用工程实践。对优化方案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以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完善工程总承包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工程总承包工程实行担保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政府投资的住宅类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八、明确推进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局要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工作任务,压实推进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程总承包落实工作。



来源:建筑业要文